2015年10月5日 星期一

馮敬恩公開了香港大學校委會荒誕的否決理由



一般情況下,
應該守法、守諾言。

但在特殊情況下,
會有不守法,不守諾言的可能,
在判斷這樣的言行
是否可以接受,
應該先要衡量兩個方面。

特殊情況下,
會出現『抉擇的處境』。
第一:「不守法,不守諾言」,輕重到什麼程度?
第二:要達成的目標,緊要到什麼程度?

以下略舉數例。

例一:

有持刀男子,
闖入某幼稚園內,
把老師刺至重傷,
再刺傷多個小朋友,
情況危急,
有一校工,
拿起「水喉通」
扎向該持刀男子的胸部,
令該男子傷重倒地,
其他小朋友獲救,
傷者全部送院。

為了救人,
校工這樣做,
可不可以接受?

例二:

大清帝國末年,
貪腐無能,
孫中山、陸皓東、黃興、蔡元培等大清帝國國民,
組織軍隊,
攻擊直至推翻大清帝國政府,
成立中華民國。

為了民族、民權、民生,
孫中山、陸皓東、黃興、蔡元培等人這樣做
可不可以接受?

例三:

地鐵當局不准學生攜帶古箏上車,
說是違反規定。
但是,
學生把古箏孭在背上,
如果乘客不太多,
大概不會阻礙別人。
地鐵當局應該酌情處理。
一般學生哪有錢
次次僱車,
將古箏送到樂社?

為了鼓勵及支持學生學習音樂
以及陶治性情,
要求地鐵當局酌情,
市民這樣做,
可不可以接受?

例四:

2014年佔中,
進行和平非暴力的雨傘運動,
爭取真普選。
單就佔領了馬路來說,
是違法,
但程度上十分輕微。

香港市民,
為了落實《基本法》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建立民主政制、
三權分立,
確保法治,
保障民生,
才被迫這樣做。

為了保護香港的自由、開放、法治,
香港市民這樣做,
可不可以接受?

最近,
港大校委會否決陳文敏擢升副校後,
會內本科生代表馮敬恩違反保密協議,
開記者招待會,
公開了校委成員「欲加之罪,何患無辭」的否決理由。

為了讓所有香港大學學生,
和全港市民知道荒誕的真相
馮敬恩這樣做,
可不可以接受?







附錄:

1.

馮睎乾《一句話為馮敬恩平反》

港大校委會否決陳文敏擢升副校後,會內本科生代表馮敬恩違反保密協議,公開了校委成員荒誕的否決理由,立即招來牛鬼蛇神口誅筆伐。李國章罵他「大話精」;盧寵茂暗批他「以不誠實手段以達到目的」;潮文作家屈穎妍說「他的思維、他的誠信、他對協議制約的無知、和他對承諾的無視……讓『香港大學』四個字蒙羞」;連爛片大導王晶也衝上前線,在微博呼籲全港僱主永不僱用馮敬恩──噢,原來「全港僱主」都用微博,受教了。

上述校委抨擊馮敬恩不遺餘力,同一論點(「無誠信」)可以無限反芻,自己的否決理據偏又隻字不提,實在耐人尋味。王晶、屈穎妍之流則了無新意,只懂拾校委的餘唾,更是等而下之。面對這群大義凜然的正人君子,你其實只消一句話,就可以像令狐沖以「破箭式」在藥王廟同時刺瞎十五個蒙面惡徒般,一舉將他們技術性擊倒。哪一句?就是孟子說的:「大人者,言不必信,行不必果,惟義所在。」(《孟子.離婁下》)意思是,大德行的人,不必拘泥於說話一定要守信,行事一定要徹底,最重要是考慮是否合義。

孟子這句話不是隨便說的,為免不學無術之徒說我「斷章取義」,就姑且解釋一下。在孟子之前,孔子早已說:「言必信,行必果,硜硜然小人哉!」(《論語.子路》)意思是,說話硬要守信,行事硬要徹底的人,只是固執淺狹之徒。例如有一次孔子去衛國,路經蒲地,恰逢蒲人叛衛,禁止他前進。弟子公良孺就跟蒲人大打出手,蒲人怕了,就跟孔子說:「如果你發誓不去衛國,我們就放你走。」孔子就同他們訂盟,蒲人也讓他從東門走了。

然而孔子一脫險,就直奔衛國。當時子貢也有點疑惑地問:「盟可負耶?」孔子可不是浪得虛名的,一句話就秒殺了他:「要盟也,神不聽。」(《史記.孔子世家》)即是說:被逼立的盟誓,神明才不在乎。這就是聖人「權變」之道──言、行合「義」,則「信、果」已在其中,反過來則不能成立。好學深思的人都會明白這個道理。

如果當時有李國章王晶之輩,勢必狠批他為「大話精」,再呼籲各國君主永不錄用。那時的盧寵茂也會跳出來發聲明:「誠信是人格的基石,以不誠實手段以達到目的,絕不應被縱容,希望魯國孔丘能反醒(按:盧應該寫「省」)。」至於「歪理在胸筆在手、無恥無畏去批鬥」的屈穎妍,如果讀到以上故事,大概也會理直氣壯地批評:「孔子的思維、誠信、對盟約的無知,實在讓『萬世師表』四個字蒙羞。」

在中國倫理道德的範疇內,孔、孟不是權威那麼簡單,他們是聖人。因此我想溫馨提示港大校委廖長江一句:「基於以下兩個原因,您千萬不要用Google Scholar去檢驗孔、孟的學術成就:一,您不懂得用Google Scholar,無謂讓自己在短期內出兩次醜;二,孔、孟儘管沒有Ph.D.,但他們在中華文化界的地位,是超然於Google Scholar內一切學者的,而他們的聲望更是連習近平,甚至於毛澤東也不能企及的。」若要挑戰孟子那句「言不必信,行不必果,惟義所在」,我建議各方賢達在《聖經》、《可蘭經》、《大藏經》或至少是亞里士多德全集內找反例,因為什麼李國章、屈穎妍、王晶──唔好意思,我份人比較直──實在遠遠未夠班。他們講道德,我會笑。

有人聽了我上述一番話,當然還會心有不甘地駁斥:「什麼是『義』?你說了算麼?」對此問題,我會請質疑者參考一下香港大學的《校委成員指引和守則》(Guide and Code of Practice for Members of the Council)的5.15.3節。當中列明了公職人員(即港大校委成員)該恪守的七項「諾倫原則」(Nolan Principles),包括無私、正直、客觀、負責、公開、誠實、以身作則。任公職者應盡可能向公眾解釋他們所作的決策,並以大學的最高利益,而非個人或委任他的機構的利益作依歸。會議保密在一般情況下是應該的,但現在港大的聲譽正因為校委的無理決定而蒙垢,他們還可以根據什麼守則不澄清自己的決定呢?

得罪共產黨的都沒有運行,你懂的,因此校委會以港大「長遠利益」着想,自然應該否決陳文敏。孔子說:「君子喻於義,小人喻於利。」(《論語.里仁》)校委會的決定,正好完美地證明了自己到底是君子,抑或小人。

 
 
 
 
 
 
 
2.

我們曾有幸得他掌舵港大法律學院 就否決陳文敏副校任命發表聲明

港大校委會於2015929日舉行會議,根據其中一位委員披露,會議上有委員對陳文敏教授提出不少質疑。本聲明旨在表達港大法律學院對這些不公評價的嚴正反駁。

陳教授一向被公認為香港公法及人權法方面的著名學者。他在1999年成為港大法律系系主任,之後任職法律學院院長。港大早於1998年時,便根據他獲國際承認的學術成就,並經過嚴謹的校外專家評核程序,提升他為教授(正教授 ,即Professor)。在2002年,他當選為港大法律學院院長。港大於2005年改革其院長遴選制度,院長通過全球性招聘,然後由校方委任為全職院長。陳教授在有競爭性應聘的情況下,獲遴選委員會推薦,以全職身份,續任法律學院院長一職。

有猜測認為陳教授之所以能成為法律學院院長,純粹是因為他是一位好人,這是不全面的。陳教授無疑是性情敦厚,但同僚對他的認同及尊重,乃基於他在法律學院所展現的優秀領導及管理才能。他為法律學院訂出願景,就是希望本學院能為香港提供高質素的法律教育,於香港推廣法治精神,並成為一個匯集西方法治、中國法治及國際法的卓越研究中心。他憑著卓越的領導才能,鼓勵同僚為達致這一願景而努力不懈;更重要的是,他個人的品格及情操,令他備受尊重。陳教授在任院長期間,亦不遺餘力地去推動和加強港大法律學院與中國內地及海外大學的學術交流與聯繫。而法律學院更於他在任院長期間在世界大學QS排名(QS World University Rankings)中名列前茅。

陳文敏教授於2003年獲委任為名譽資深大律師,這印證他在香港法律界的崇高地位。根據《法律執業者條例》第31A條第4a款,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可在諮詢大律師公會執行委員會主席及律師會會長之後,委任香港任何大學中曾「對香港法律作出傑出貢獻」並擁有大律師資格的教學人員為名譽資深大律師。至目前為至,陳教授是唯一獲得此殊榮的法律學者。

港大法律學院榮休教授、前包玉剛公法講座教授及曾獲香港大學卓越研究成就獎(此為香港大學最崇高的研究獎項)的佳日思教授(Professor Yash Ghai)得知校委會的決定以後,主動發信我院表達其看法:

「本人對香港大學校務委員會(校委會)否決委任陳文敏教授為港大副校長一事感到震驚。

我在港大法律學院工作期間得與陳教授共事,同為公法領域的教授,我亦有機會於幾項研究項目中與他合作。陳教授更是一位優秀的大律師,曾參與香港多宗重要的憲法性及行政法案件的訴訟。

關於因他沒有博士學位而未能勝任副校長一職這一說法是荒誕的。世界各地一些一流法學教授或學者未曾獲得博士學位。當年我在牛津大學及哈佛大學就讀時,我的老師當中沒有一位擁有博士銜頭!

我曾與陳教授合編兩本書。第一本是關於香港的人權法,著於香港立法局(現稱立法會)通過《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後,而另一本則關於香港終審法院在基本法生效後所處理的居留權案件。陳教授負責編輯此兩書中大部份文章,亦與我合著一章,他自己又另寫一章。他為上述第二本書編審中文文章,並主筆一章。兩本書俱獲好評,並如大部份優秀著作一樣,在學界引起廣泛討論。兩年前我與楊艾文教授合編一本關於香港終審法院成立頭十三年、即當時的首席大法官李國能任內的司法狀況的著作,陳教授為此書貢獻了一篇有關公法的精彩文章。 歷年來,他也在本港及海外的著名法律期刊發表論文。

此外,陳教授又不時於本港報刊就香港的法律議題發表專欄文章,藉以教育普羅大眾及引起討論,這亦是一位傑出的法律學者及教授應做的工作。他於香港法庭以大律師身份參與案件訴訟,並以學者身份就香港法律發展著書立說,這兩者是相輔相成的。作為一位優秀的法律學者,陳教授成功地與本地的司法界及法律界發展良好的合作關係,他並透過親自參與訴訟及進行法學研究,為香港法律的發展和改革作出重要貢獻。

有指陳教授獲選為法律學院院長,全因他是一位「好人」,此說法純屬無稽之談。陳教授無疑是一位好人,但他成為法律學院院長之前,已經是法律系系主任。他的領導才能為同學及老師有目共睹。在選拔院長時,我們深信他的卓越能力,可以有效領導法律學院的學術發展、籌款工作以至其與司法界及法律界的良好合作關係,我們並認同他立志於將本法律學院發展為卓越的法學研究中心的願景,因而對他投下信心一票。在他任職我們法律學院院長的十多年來,他從來沒有辜負過我們的信任,他完全滿足了我們的期望。

本學院希望透過這份聲明以正視聽:陳文敏教授於其學術專業領域內是國際學界認可的優秀法律學者。基於其願景、領導才能、操守及對法律教育的熱情,尤其是基於他過人的能力,陳文敏教授被委以港大法律學院此重任。我們曾有幸得他掌舵。

無論前路如何,本學院將恪守其使命,繼續維護香港的學術自由及法治精神。

香港大學法律學院 2015104

 
 
 
 
 
 
3.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council never stooped so low, says leading international scholar on criticism of Johannes Chan

By Jeffie Lam
 
 
 

Yash Ghai (left),Cheryl Saunders and David Feldman back Johannes Chan. Photos: Jonathan Wong, SCMP Pictures


 
 
Three prominent international legal scholars have come out to back the academic standing of Professor Johannes Chan Man-mun, as they hit out at the “spurious” reasons the governing council of the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allegedly adopted to reject the appointment of the former law dean as the institution’s new pro-vice-chancellor.

HKU emeritus professor of law Yash Ghai, University of Melbourne laureate professor Cheryl Saunders, and David Feldman from Cambridge University all told the South China Morning Post today that Chan was a distinguished lawyer as well as an outstanding academic of high international standing.

“I was shocked to learn that the council of HKU had rejected [Chan’s] nomination as the university’s pro-vice-chancellor,” Ghai wrote in an email reply as he accused the council of using “nasty tricks to deny” Chan the appointment in order to please Beijing. “The reasons given by the council are spurious and totally unbecoming of the council.”

Their remarks came after HKU student union president Billy Fung Jing-en, a council member, abandoned confidentiality rules to spill the beans on what pro-establishment council members had said behind closed doors before they voted down the sole recommendation of the university’s search committee.

Quoting executive councillor Arthur Li Kwok-cheung and seven others, Fung cited reasons they gave ranging from Chan having no PhD degree and not publishing enough academic research of international standing to his unpopularity in the Google Scholar search engine.

Ghai, a leading constitutional law expert, said it was absurd to say Chan was not qualified to “process” job applications because he did not have a PhD as some of the world’s leading law professors also did not have such a degree.It was also a “deliberate attempt to vilify” Chan by accusing him of rarely having articles published in academic journals, added Ghai, who collaborated with him in writing and editing two books.

“Both these books were well-received and provoked considerable debate – as a good book should,” he said.

Ghai said Chan had fulfilled the responsibility of a good law teacher by writing about the city’s law in popular journals and newspapers, to educate ordinary people and stimulate public debate.

His involvement with cases in Hong Kong is also consistent with a scholar’s contribution to the development of the law. Developing good working relations with the judiciary and the legal profession, which Chan has done with great success, is also often regarded as the responsibility of a law teacher,” Ghai wrote. “His contribution to the reform of law is well known, through litigation and research, contrary to the claim of the council that his work has been of ‘low impact’.”

Referring to remarks by Dr Lo Chung-mau, a staff representative on the council who allegedly said Chan’s achievements were not even comparable to an assistant professor’s, Ghai said it showed “the spite and vindictiveness” of the council and “its determination to get rid of Chan at any cost or trickery.

“In all my years at the HKU, I cannot remember the council stooping so low,” he lamented, adding it was sad to see it using “these nasty tricks” to deny Chan to “appease the Chinese government”.

“I wonder whether the governing council  realises the harm that it is inflicting on the university whose independence they were appointed to safeguard,” he said.

Ghai said the blow to academic freedom at HKU would have an equally devastating impact on other institutions of higher education in Hong Kong.

Meanwhile, Saunders, the president emeritus of the 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Constitutional Law who has known Chan for years, said the academic’s books and articles were published by high-quality publishers and he was regarded as a leading authority on the public law of Hong Kong.

She also dismissed the criticism of Chan having no PhD, saying many senior public law scholars had published major books instead of undertaking PhD studies, and the practice had left them very well placed to supervise PhD graduates.

While council member Martin Liao Cheung-kong was quoted as saying that Chan’s works had been sought only four times through the Google Scholar search engine in the past five years, Saunders said: “I would never search for someone’s work on Google Scholar myself, and I find that reason very hard to fathom.”

Another scholar, David Feldman, the Rouse Ball professor of English law at Cambridge University, said he was surprised by the council’s decision and the reasons given to reject Chan, whom he described as a highly reputable constitutional law scholar.

“It is a mistake to regard the international ranking of journals and their 'impact factors' as reliable indications of the quality of the work published in them” as one frequently found good work in a low-ranked journal and vice versa, said Feldman, adding Google Scholar should also not be considered a reliable guide to quality of publication.

He also described it “strange” for a council member to suggest that someone without a PhD was incapable of judging applications by PhD holders.

“I have no PhD and have been assessing applications from candidates with PhDs for many years without difficulty,” said Feldman, who was on the advisory board of the public law conference held at Cambridge University last year, where Chan was one of the keynote speakers.


http://www.scmp.com/news/hong-kong/education-community/article/1862832/university-hong-kong-council-never-stooped-so-low


 
在香港沒有博士銜頭真的不能任副校長?
 

90 則留言:

  1. 『港大校務委員會成員、外科學系系主任盧寵茂,更發聲明指馮的不誠實手段不應被縱容,要求他反省。不過,網民翻出盧寵茂兩年前,為反對馬斐森任校長,聲稱自己「良心驅使」下違反保密協議的往績。
    .
    2013年9月,時任英國布里斯托大學醫學院院長馬斐森,獲港大校長遴選委員會推薦接任港大校長,校務委員會於十月初通過其任命。當時,身為遴選委員會成員的盧寵茂,向傳媒發表聲明,指自己雖有保密及集體負責協議,但「良心驅使」公開表達對馬斐森出任校長的憂慮,狠批馬作為外國人對中港無認識,亦不懂中文不能與中港各界溝通,是「無知、無能、無心」,對馬獲任命表示無奈。』
    .
    https://thestandnews.com/politics/%E7%8B%A0%E6%89%B9%E9%A6%AE%E6%95%AC%E6%81%A9%E9%81%95%E8%AA%A0%E4%BF%A1-%E7%9B%A7%E5%AF%B5%E8%8C%82%E5%85%A9%E5%B9%B4%E5%89%8D%E5%9B%A0-%E8%89%AF%E5%BF%83%E9%A9%85%E4%BD%BF-%E9%81%95%E4%BF%9D%E5%AF%86%E5%8F%8A%E9%9B%86%E9%AB%94%E8%B2%A0%E8%B2%AC%E5%8D%94%E8%AD%B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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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盧寵茂,
      還有什麼好說,
      也不要再跌了,
      回到醫院,
      發揮你的所長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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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盧寵茂話校長三無, 被人話插水,重被人知道要問候,

      佢不覺得尷尬, 我也替他難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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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他在醫學上,
      的確很有成就,
      希望他離開他完全沒有概念的地方,
      回到熟悉的工作崗位,
      多教幾個學生,
      多救幾個病人,
      為了民生,
      也為了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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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一個咁無恥嘅人,就算醫術好,醫德是否信得過成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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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的確,
      醫術和醫德,
      是兩件事。

      正如
      理念和實踐理念,
      是兩件事。

      李天命做了一個「講得精采但一d 都做唔到」的示範。

      李天命還說:
      「網絡潮流大軍、
      網絡蜉海戰術,
      碰上不動如虛空的人,
      是完全起不了作用的,
      只會白費心思。」

      是否邏輯高妙,
      就可以是非不分?

      文藝腔了得,
      就可以輕佻過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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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網絡潮流大軍、
      網絡蜉海戰術,
      碰上不動如虛空的人,
      是完全起不了作用的,
      只會白費心思。」


      哈哈﹗ 他這樣說, 已表示他做不到了。
      做到就不會說, 因為起不了作用,
      他說了, 證明他人雖不動, 心還在跳動。嘿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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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回覆
    1. 剛在洪兄的這博文,花了個多小時寫了個回應,上載兩三分鐘後便全篇五六百字消失!洪兄,淩晨兩點了,老雨再沒精力再寫一次,對不起!

      刪除
    2. 雨兄今次不用担心,
      一見上述回應,
      立即到內部「留言」一欄尋找,
      幸運見到閣下的文章,
      現 copy 出來,
      與諸位 blog 友共享。

      如非此文,
      敬請通知刪除。

      Blogger 時時如此,
      短回應可直接打上,
      長一點的,
      還是先在 word上寫穩陣一些。

      昨夜曾到貴 Blog ,
      獲悉上次雨兄失去回應文字的事,
      回來尋找,
      卻沒有今天幸運,
      不見蹤影,
      真是可惜。
      因為太夜了,
      暫時沒有在貴 blog 留言,
      稍遲再訪。

      刪除
    3. Kent Luk2015年10月5日 下午5:04
      .
      Kent Luk對洪兄,很喜歡看你的博客,因為資料豐富,立場鮮明,具說服力....你的上一篇我在最新的一篇殘文答了你,主要原因是人殘連電腦也殘,本來答在你的博文上的回覆,不知是腦殘還是歌谷先生不喜歡,上載了兩三秒,閃一閃就失踪了,所以在我博近篇殘文上韜多少洪兄的光,算是回覆洪兄吧! 這篇嘛....民主世界中,委員會不管是怎樣產生、是普舉出來的還是「欽點」出來的,都要遵從一定的遊戲規則,這是投票以既定的比例上少數服從多數,並不是輸打贏要。對嗎? 陳先生本身的問題,是他自己的私隱,或許他自己心知肚明為何如此,或者是千絲萬縷牽涉在某些事情之問導至;也或許是只是一個答案就是「亞爺」唔喜歡佢,這最簡單不過了。 兩種可能性都存在,結果是輸了,那麼就打!因為惡是唯一可以凌駕在民主之上。如洪兄所舉的例四2014年佔中,進行和平非暴力的雨傘運動,爭取真普選。單就佔領了馬路來說,是違法,但程度上十分輕微。 說句良心話,洪兄真的認為是程度上十分輕微嗎?別對老雨說誰作俑者,違法就是違法,違法在定義上沒有輕重之分,對嗎,如果是沒有輕重之分,洪兄所舉的其他三個例子都也是違法,對嗎?只不過第一個例子是非過失、非預謀及非蓄意。第二個例子是歴史是勝利者所寫,若辛亥革命不能推翻腐敗的滿清,歴史的史實人民的意願可能經己被改寫為謀反,是違法。第三個例子是,小販要養活一家六口,推着木頭車入地鐵由將軍澳到旺角開檔,養的是一家人,比學生消閒學音樂來得重要,對嗎?要不小販不乘地鐵也要僱車將木頭車運往旺角嗎?推木頭車入地鐵和携帶超出地鐵則例的大件品物入地鐵,不管持任何理由都是違法,對嗎? 違法就違法,但要知道法律是人人平等這個通融那個就可以。那麽港大校委會否決陳文敏擢升副校後,會內本科生代表馮敬恩違反保密協議,這個行為就是違法 老雨無意挑剔洪兄,只是又多咀講多了,請原諒的回覆。

      刪除
    4. Kent Luk 說re_ yellow 立場鮮明, Kent Luk 何嚐又不是呢﹖
      我也是立場鮮明份子, 恕我搭訕 了^.^

      刪除

    5. 這篇嘛....民主世界中,委員會不管是怎樣產生、是普舉出來的還是「欽點」出來的,都要遵從一定的遊戲規則,這是投票以既定的比例上少數服從多數,並不是輸打贏要。對嗎?


      回應:
      這個說法絕對值得商確, 在民主世界中,「委員會不管是怎樣產生、是普舉出來的還是「欽點」出來的」如果欽點的又怎叫民主產生﹖
      如果選舉制度是大家認同的, 公平的、透明的, 絕對應該服從。
      相反, 圖具虛名, 造假、 種票、 買票等造成勝出的抗議 , 不能叫輸打贏要。

      刪除
    6. 陳先生本身的問題,是他自己的私隱,或許他自己心知肚明為何如此,或者是千絲萬縷牽涉在某些事情之問導至;也或許是只是一個答案就是「亞爺」唔喜歡佢,這最簡單不過了。 兩種可能性都存在,結果是輸了,那麼就打!因為惡是唯一可以凌駕在民主之上。


      回應:
      陳文敏問題早由文匯報公諸於世了。
      梁振英在去年都說遲下公開勾結外國勢力證據, 但是到現在還是沒有。

      如果因為「亞爺」唔喜歡佢,我們講下都吾講得﹖
      「亞爺」使橫手, 抗議一下都唔得﹖
      這叫「惡是唯一可以凌駕在民主之上。」 ﹖
      究竟是誰比較惡﹖

      刪除
    7. 如洪兄所舉的例四2014年佔中,進行和平非暴力的雨傘運動,爭取真普選。單就佔領了馬路來說,是違法,但程度上十分輕微。 說句良心話,洪兄真的認為是程度上十分輕微嗎?別對老雨說誰作俑者,違法就是違法,違法在定義上沒有輕重之分,對嗎,如果是沒有輕重之分,洪兄所舉的其他三個例子都也是違法,對嗎?



      回應:
      違法絕對有輕重之分,法庭審案判刑也會酌情衡量。
      如果說佔中是違法, 那必須問為什麼佔中,原因是中央先違基本法。

      刪除
    8. 第三個例子是,小販要養活一家六口,推着木頭車入地鐵由將軍澳到旺角開檔,養的是一家人,比學生消閒學音樂來得重要,對嗎?要不小販不乘地鐵也要僱車將木頭車運往旺角嗎?推木頭車入地鐵和携帶超出地鐵則例的大件品物入地鐵,不管持任何理由都是違法,對嗎? 違法就違法,但要知道法律是人人平等這個通融那個就可以。


      回應:
      樂器問題緣自地鐵職員對水貨客的惡行,隻眼開隻眼閉,
      反而對學生妹妹則另一副態度。
      所以, 問題是港鐵職員應該嚴格執行。

      刪除
    9. 那麽港大校委會否決陳文敏擢升副校後,會內本科生代表馮敬恩違反保密協議,這個行為就是違法 老雨無意挑剔洪兄,只是又多咀講多了,請原諒的回覆。


      回應:
      馮敬恩只是違反保密協議, 不能叫違法,
      再說, 如果一定要說他違法, 那是因為校務委員會先違法。

      刪除
    10. RoseMary,
      歡迎你加入討論呀。

      刪除
    11. 例四
      2014年佔中,
      進行和平非暴力的雨傘運動,
      爭取真普選。
      單就佔領了馬路來說,
      是違法,
      但程度上十分輕微。

      如果雨傘運動和
      2012年大陸反日示威、
      1999年抗議中國駐南聯盟大使館被炸的示威集會,
      1967 年的香港左派暴動、
      1919年的五四運動等比較,
      程度上的確十分輕微。

      詳細比較不列舉了。
      .

      刪除
    12. 例三,
      學生學音樂,
      可能不止消閒,
      也未必不重要。

      他們求學期中,
      沒有薪金,
      如果要次次僱車,
      把箏送到樂社,
      那麼只有富有的家庭,
      才可學習古箏了。

      學生把一個古箏孭在背上,
      如果乘客不太多,
      古箏雖然高身一點,
      大概不會太過阻礙別人,
      如乘客會讓座給年長市民一樣,
      大家都會善待向上好學的學生。

      至於小販推着木頭車入地鐵
      由將軍澳到旺角開檔,
      情況又如何呢?

      第一,
      性質來說:
      小販是做生意,
      去賺錢,
      應該將運費計入成本,
      如無能力僱車,
      就要選擇不用僱車的地點。

      第二,
      對地鐵來說:
      木頭車有多大,
      盛載的物品有多少,
      是貨物抑或是石油氣爐,
      會不會有危險?

      如果地鐵當局,
      無論什麼性質,
      無論大了多少,
      一律不准,
      做法會否太過僵硬?

      訂規則的時候,
      不是樣樣都想得到,
      為了讓所有學生,
      不論貧富,
      都可以承傳中華音樂藝術,
      至低限度,
      地鐵當局是否應該召開會議,
      衡量情況,
      討論是否酌情容許,
      發出豁免,
      抑或繼續不准,
      再向公眾交待。
      這是為人民服務的真正精神。
      .

      刪除
    13. 這次是寫好再cope & paste過來,上載了太自信將原本delete咗,點知又是一樣結果全都消失,洪兄,請如上次一樣找一找,要是找不到....隨緣吧!

      刪除
    14. Kent Luk 2015 年10月9日

      有幸能得兩位同時為老雨的愚眛留言做了個詳盡分析!不過有幾點老雨真的要闡明細說一下.... 先說說「立場鮮明」;認識洪兄多年,說洪兄立場鮮明並非奉乘之語,而老雨立場經常被受質疑,網博上有人拍抬拍凳說老雨「漢人學得胡人語,站在城頭罵漢人」。亦有人在網博上說老雨這麽這麽... 為什麼移民! 網絡是一個虛擬世界,老雨接觸的而使老雨信服的,洪兄是其中一位,老雨經常與洪兄說:「人有不可靠之處是人有謊言、立塲、偏見和片面(見答梁振英夫人唐青儀聞就有關蔡子强的指責一文)」老雨亦經常强調與洪兄立場有不同,而老人的偏見和片面甚甚,洪兄往往能在理性的基礎和平等禮待下與老雨討論。那究竟老雨的立場是什麽?是建制親中?如果你有留意,老雨從沒寫過「為祖國強大而自豪」這類句子。老雨的立場分辨對或錯,泛民錯就說泛民錯,建制錯就說建制錯,這樣「鮮明」了吧。 兩位還停留在「因為他這樣這樣做,所以我們就那樣那樣做,他先錯!」「如果說佔中是違法,那必須問為什麼佔中,原因是中央先違基本法」這個想法,這是對「違法」定義的認知不足。在法治上沒有這樣的推論,舉例說兩人先則口角繼而動武,在法律上是兩人都違法。就如洪兄舉例一,兩位沒有異議,但老雨有點補充,第一個例子是非過失、非預謀及非蓄意,但校工仍然是面對傷人一罪,因為傷人是違法行為,這先肯定了是違法但在客觀情況和環境証據下才考慮起訴或量刑。 關於港大校委會的產生,是民主普選的還是「欽點」的,相信是絕對符合香港大學內部守則產生,否則大學生們早已把天拆了下來,如此應該是由民主程序產生吧,但從未聽過有大學生一人一票選校委會事。既然如此是次的否決程序小數服從多數應該是成立。 關於陳文敏背後的故事,老雨沒有改變「立場」,在上文經巳說得清楚兩個可能性,其中當然是「亞爺唔喜歡佢」,也在新的一篇博客寫得更清楚:「校委會背後千真萬確有一個不可告人的故事,陳文敏先生背後亦同樣千真萬確有一個不可告人的故事,這是一個很簡單的邏輯。既然這是雙方難於啓齒,是私隱.... 還要追究嗎?」 至於佔中對社會影响大不大,見人見智,立場不同會有不同的看法,老雨看的是違法。記得上面回應,老雨强調的說:「別對老雨說誰作俑者,違法就是違法,違法在定義上沒有輕重之分」,老雨強調的是違法。 小時候,聽說携帶黃金出入境是違法,現今法例改了,帶黃金出入境不是走私行為,在法例更新的前一秒,違法就是違法。

      刪除
    15. 雨兄,
      多謝再寫長篇留言。

      回來立刻找到,
      第一時間貼上。
      .

      刪除
    16. 洪兄,說多對的應該是老雨....
      全文尚欠尾段一部份,可能真的是「消失了」。不重要,緣還在,待機補上。
      再謝!

      刪除
    17. 趁老人痴呆未發作,將依稀還記得消失的未段補上:
      地鐵則例上是有乘客携帶品物的容積和長度,正如上述黃金走私法例一樣,地鐵則例一天未更改,違例者是違法,同例一相同,先肯定了是違法但在客觀情況和環境証據下才考慮起訴或量刑。說實話,這點與「為什麽不打擊水貨客」,這是兩回事。
      最役.... 老雨沒說錯吧! 「惡是唯一可以凌駕在民主之上」,亞爺不在話下,香港也是一樣,連「佔中」民主鬥士也是一樣,唉!

      刪除
    18. 錯字更正「洪兄,說多對的應該是老雨....」應是「洪兄,說多謝的應該是老雨....」,「最役.... 老雨沒說錯吧!」應是「最後.... 老雨沒說錯吧!」
      無心的大意,請原諒....

      刪除
    19. 敝 blog 的討論,
      重點在於社會可不可以接受,
      而不僅是法庭的審判。
      因此,
      這個討論,
      範圍會較闊。

      美國歧視黑人最嚴重的時期,
      1900年一位黑人女士帕克斯 ( Rosa Louise McCauley Parks )
      因不肯讓位給白人而違反了當時的法例,
      在巴士上被捕,
      第二天法庭判帕克斯有罪,被處以$10罰款,外加$4庭審費。

      當時社會上有不少人不接受法庭的判決,
      認為帕克斯雖然違法,
      只是因為法律不公平,
      反而接受帕克斯不讓位的做法。

      蒙哥馬利黑人社區,
      為了抗議法庭判決帕克斯有罪,
      團結一致,
      抵制乘坐公車,
      給果持續抵制了381天,
      直至最高法院判定公車上進行種族隔離違憲。

      以上一個真實個案,
      說明在特殊情況下
      會出現「抉擇處境」,
      不是說『違法』的帕克斯『沒有違法』,
      而是基於她『挑戰種族隔離合法性』的目的,
      社會人士作出衡量,
      認為這『違法』的行動,
      是可以接受。

      觀察雨兄的兩篇回應,
      對敝 blog 提及的,
      『在特殊情況下會出現「抉擇處境」』的說法,
      似沒有完全否定。
      試在這樣的脈絡中,
      作出下列幾點回應。

      1.
      例一,
      單看傷人行為,
      校工違法。
      我們不是說『違法』的校工『沒有違法』,
      而是基於他『救人』的目的,
      我們作出衡量,
      這『違法』的行動,
      可以不可以接受?

      會不會起訴或量刑,
      是法庭的事。
      假如法庭認為「違法即是違法」無得講,
      判決校工有罪入獄,
      那麼,
      我們又會不會接受呢?

      2.
      小數服從多數去否決,
      仍然需要有公開和合理的原因。
      否則,
      就是濫用權力。

      副校長候選人由「物色委員會」推薦,
      「校委會」如果沒有公開和合理的反對原因,
      就要通過任命,
      這是香港大學以往的做法。

      今次第一次破例,
      但完全沒有任何公開和合理的反對原因,
      這種做法,
      可以不可以接受?

      由於「校委會」沒有公佈合理的反對原因,
      學生會長違反保密協議,
      公開了多位校委個別的反對原因,
      原來都是「莫須有」甚至嚴重失實的,
      這就顯示了「校委會」真的沒有任何合理的反對原因,
      實際上濫用了權力,
      犯了嚴重的錯誤。

      如果學生會長沒有公開內幕,
      全部香港大學學生,
      以至全港市民,
      都會被蒙在鼓裡。

      校委會的做法,
      可以不可以接受?

      學生會長的做法,
      可以不可以接受?

      在這種特殊情況下,
      出現的「抉擇處境」,
      是需要衡量的。

      3.
      違法,
      相信會有輕重之分。
      以殺人罪來看,
      謀殺和誤殺,
      在量刑方面來考察,
      是有輕重的區別。

      4.
      「違法就是違法」,
      這個說法,
      和『在特殊情況下會出現「抉擇處境」』的說法,
      沒有衝突。

      「抉擇處境」包括:
      第一:違法
      第二:目的

      這裡沒有不承認違法,
      只是提出,
      要衡量違法和目的,
      然後決定可以不可以接受。

      5.
      「惡是唯一可以凌駕在民主之上」

      相信雨兄是指民主政治制度。
      但是,
      香港未有民主政治制度,
      大陸沒有民主政治制度。

      因此
      說在香港和大陸,
      惡,
      凌駕在民主政治制度之上,
      應該不是現實情況。

      看大陸現代史,
      由於沒有民主政治制度,
      惡,
      會凌駕一切,
      包括道德、法律、宗教、現代普世價值。

      如果建立了民主政治制度,
      實行憲政,
      三權分立,
      確保法治,
      惡,
      作惡的機會,
      反而可能會大大的減少了。

      刪除
    20. 補充資料:

      帕克斯和抵制蒙哥馬利公車運動,發生於 1900 的美國。
      .
      1900年,蒙哥馬利市出台法令,在公車上依種族進行隔離。司乘人員負責執行該法案。根據法案,當汽車人滿、別無它位時,乘客無需起立讓座。隨着時間的推移,習慣上當白人專座佔滿時,司機會要求黑人起立讓座。
      .
      蒙哥馬利公車的前四排座位是保留給白人的。「有色人種」區間通常在汽車最後,雖然黑人佔了乘車人員的75%。區部並非固定不變,而是根據標示的變動而變動。當白人區間滿員時,黑人可以坐在中間部位;如果有白人需要座位的話,黑人就必須起立讓座,甚至是下車。當同排有白人乘客時,黑人不得列席。司機可以移動「有色人種」標示,或是將其移除。如果白人在前方就坐的話,黑人就必須在車前付款,從後門上車,就坐。

      1943年的一天,帕克斯 ( Rosa Louise McCauley Parks ) 乘車並支付車票。她想座位走去,但是司機詹姆斯·F·布萊克要求她遵守規章,下車再從後門上車。帕克斯下車,但她還沒來得急上車時,布萊克驅車離去,將站在雨中的帕克斯棄之不顧。
      .
      1955年12月1日星期四晚上六點鐘左右,帕克斯忙了一整天后在克利夫蘭街上車。她買了車票,坐在「有色人種」區的第一排空座里,與白人專區接壤。最初,她沒有注意到公車司機就是先前的詹姆斯·F·布萊克,後者在1943年曾經把她拋棄在雨中。隨着汽車開動,所有的白人專區都坐滿了人。汽車開到了第三站帝國劇院,有幾個白人乘客上了車。
      .
      布萊克注意到兩個或三個乘客依然站立,而前方的白人專區已經滿員。他將「有色人種」標示挪到帕克斯身後,要求四名黑人讓出汽車中間的座位,以便為白人騰出地方。多年後,帕克斯回憶道:「當白人司機朝我們走來,揮手要我們起立讓座,我感到決心的力量好像寒冬夜晚的棉被一樣包裹着我。」
      .
      根據帕克斯所述,布萊克說:「你們最好別自找麻煩,把座位給我。」他們中的三個人服從了。帕克斯說:「司機想讓我們四個人起立。最開始我們沒有動,但他說:『把座位給我。』其它三個人動了,但我沒有。」坐在她旁邊的黑人起立讓座。
      .
      帕克斯移動了,但是坐到了靠窗戶的座位上;她沒有起身去坐有色人種專區。布萊克說:「你為什麼不起立?」帕克斯回答道:「我不認為自己應該起立。」布萊克叫警察來逮捕帕克斯。
      .
      當帕克斯拒絕讓座後,警察將她帶走。她回憶道自己問:「你為什麼推我?」他說:「我不知道,但是法律就是法律,你被捕了。」
      .
      蒙哥馬利有色人種協進會主席普爾曼·波特斯工會領導人埃德加·尼克遜和他的朋友克里夫德·杜爾在第二天晚上將帕克斯贖出監獄。
      .
      帕克斯被控違反蒙哥馬利城市隔離法第六章第十一款,雖然技術上她沒有佔據白人專座;她依然處在有色人種專區。

      第二天,帕克斯被控擾亂社會秩序,違背當地法令。庭審持續了30分鐘。帕克斯被判有罪,被處以$10罰款,外加$4庭審費,帕克斯不服,正式對種族隔離的合法性進行挑戰。
      .
      喬·安·羅賓遜是阿拉巴馬州立大學教授,是婦女政治協會的成員(WPC),尼克遜與她商討有關帕克斯的案情。羅賓遜認為應該抓住機會,花了整晚時間油印了35,000多份傳單,呼籲公車抵制。婦女政治協會是第一個正式支持抵制的組織。

      1955年12月4日星期日,聯合抵制蒙哥馬利公車運動在當地所有黑人教堂公佈,《蒙哥馬利建議人》也在頭版頭條里幫助消息散步。在教堂集會的當晚,所有人一致決定繼續抵制,直到他們能獲得所期望的尊重,黑人司機得到僱傭,公車中間的座位可以先到先得。

      在帕克斯受審當天 — 1955年12月5日 — 婦女政治協會發出了35,000份傳單。上面寫着:
      「我們...請求所有黑人在周一不要乘坐公車,抗議逮捕和審判... 一天不上學是可以承受的。如果你上班,請打車或走路。但是,孩子和大人們,請不要在周一乘坐公車。請不要在周一乘坐公車。」
      .
      當日,天降大雨,但是黑人社區堅持抵制。很多人拼車,有的坐黑人自己的出租車,付公車的車票錢,即10美分。剩下的40,000名黑人步行上班,有的甚至走了20英里(32公里)。
      .
      拉爾夫·阿伯內西牧師提議將組織命名為「蒙哥馬利進步協會」(MIA)。這個名字獲得通過,MIA成立了。成員選舉蒙哥馬利的新人馬丁·路德·金作為主席,後者是一位來自德克斯特大街浸信會初出茅廬的牧師。

      在經由阿拉巴馬法院向聯邦申訴的過程中,帕克斯的案件一拖再拖,花了數年時間。在如此長的時間裏進行抵制需要極大的耐力。結果,蒙哥馬利黑人社區持續抵制了381天。無數公車幾個月無事可做,嚴重地打擊了公交公司的財政情況,直到城市申訴,最高法院在「布勞德訴蓋爾」案中判定公車上進行種族隔離違憲。
      .
      以上是節錄,全文請看:
      .
      https://zh.wikipedia.org/wiki/%E7%BE%85%E8%8E%8E%C2%B7%E5%B8%95%E5%85%8B%E6%96%A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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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左丁山《港大利益》
    .
    香港大學校務委員會一如所料,在九月二十九日的校委會會議,否決了大學物色委員會的推薦,不聘任原港大法律學院院長陳文敏教授為大學副校長(學術及人力資源),21人開會,主席梁智鴻不投票,餘下20人以12票對8票,決定拒絕委任陳文敏。

    按一般慣例,一間大學委任校內或校外人士做副校長,事先會有一個Search Committee或稱Nomination Committee(中文叫做物色委員會或遴選委員會)先做幾個月嘅招聘工作,從眾多候選人之中,選中兩三個或者只選一個委員會認為最好嘅,交大學最高管治當局決定。港大呢個物色委員會既由校長馬斐森親自做主席,而且只提名一人(陳文敏),即係表示大學最高級管理人員一致認為陳文敏最適當做一名副校長,如最高管治機構──校務委員會要否決,應該提出好有說服力的理由,證明物色委員會考慮不詳,選錯人。

    但反對陳文敏嘅校委,提出乜嘢理由呢?表面嘅官方理由(梁智鴻透露)係「為咗港大最佳及長遠利益」,換言之陳文敏做到副校長就會「不符合港大最佳及長遠利益」?都幾玄妙,港大人難免要問:「甚麼是港大最佳及長遠利益」?香港大學建築學院院長Webster回覆明報查詢(十月二日),講到佢私人對陳文敏有favourable view,但支持校委會之決定,因校委會take a wider view,真係答得醒目過人,此人有前途,一定有人睇起。但跟住港大叻仔叻女會追問,甚麼是wider view?難道文匯報、大公報痛駡過嘅人就不符合港大「最佳及長遠利益」,亦不配合12位校務委員嘅wider view?再諗落去,不寒而慄。

    一啲校委話(根據馮敬恩洩密,但校委冇澄清)陳文敏無博士學位,無資格做港大副校長。左丁山好奇之下,第一次上港大網站查法律學院教授嘅資歷,發覺有博士學位嘅教員只係少數,大部份法學院教授無博士學位,在香港知名度高嘅教授如陳文敏、陳弘毅、戴耀廷、張達明、Michael Davis以及曾獲教資會最佳教學獎嘅Glofcheski都冇博士學位,接替陳文敏做院長嗰位教授,來自新加坡大學嘅Michael Hor都唔係博士;法律學院好多時講法學造詣,唔講學位嘅,一啲校委唔想陳文敏做副校長,講唔出wider view而只講陳文敏無博士學位,都幾滑稽。
    .
    http://hk.apple.nextmedia.com/supplement/columnist/%E5%B7%A6%E4%B8%81%E5%B1%B1/art/20151006/193216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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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上文對香港大學委任校內或校外人士做副校長的
      過程和慣例,
      有扼要的說明。

      問題是:
      香港大學校務委員會
      是否可以
      有權而無理?
      .

      刪除
    2. 校委會這批社會賢達, 商人校長,
      經常批評現今年青人處事怎樣不濟, 怎樣不行。

      現在可見這班校委處事之愚笨, 有人賴醒, 放風文匯報,
      到校委,既知道要否決陳文敏,
      但又拖拉, 沒法找一個好理由。

      連等埋副校都UP 得出,
      證明呢班校委有幾叻。


      刪除
    3. 校委會,
      今次所作所為,
      的確不公平,
      不公正,
      不公開,
      很難替他們辯護。

      出來辯護的,
      都如程介明所說:
      「明明是政治因素,
      卻偏偏要說成當事人一錢不值,
      不少人因此出了洋相,
      扮了小丑,
      暴露了無知,
      也敗壞了自己的聲譽。」
      .

      刪除
    4. 程介明是根正苗紅的老左派,好大可能是地下黨員,勿被佢表面講一兩句啱聽的話迷惑,黨員係有黨性冇人性嘅,小心佢係「君子劍」岳不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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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是的,
      要警惕。

      可能他出來
      左說右說一翻,
      做做總結,
      只是希望這件事,
      悄悄告一段落吧。

      話幫手捉賊,
      其實阻實?
      .

      刪除
    6. 我認為有些人好像程介明, 因為自覺要中立,不偏不倚,
      又或者, 也許文章太多, 忘記以前說什麼﹗

      原來, 他也不讚成馬斐森做校長,
      我想, 盧寵茂和他都希望可以做校長。

      梁智鴻在校長事情上做得很好, 夠堅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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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如有合理的原因,
      當然可以反對馬斐森做校長。

      但根據盧寵茂 2013 年10月違反保密協議,
      發聲明透露的反對原因,
      理由並不充分。

      雖然反對原因不充分,
      但盧寵茂說:
      「良心驅使」他違反保密協議。

      可見
      盧寵茂
      實際上採用了本網誌提及的概念,
      即特殊情況下出現的『抉擇的處境』。

      第一:保密協議
      第二:良心驅使他提出對外國人當港大校長三大基本隱憂

      對於盧寵茂來說,
      衡量兩者之後,
      他選擇了違反保密協議。

      盧寵茂一定認為,
      這樣做,
      是可以接受的。

      只是,
      為什麼馮敬恩這樣做,
      卻又「絕不應被縱容」( 盧寵茂2015年10月聲明中提及 )?
      .

      刪除
  4. 王晶需要賺人民幣, 他當然要落力叫囂,以示貞忠。
    錢可以令人誤入歧途, 何況只是效忠當權者。

    其實, 從報紙上,他的作品等, 對他的人格可以略知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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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有人說,
      他為了搵食,
      饒恕他吧。

      真的可以饒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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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如果攞枝槍指住你,唔講咁嘅嘢會死就話啫,而且又唔係冇飯開,都要做到咁賤,點饒恕呀?我話要抵制佢至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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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這位「大導演」的戲,
      除了親自赤膊上陣的賤劇避無可避之外,
      其他早已「抵制」多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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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王晶的戲向來沒興趣, 毫不好笑兼低級。

      再說, 抵制沒用的, 他根本不賺港幣, 他現在是搵人民幣。

      刪除
  5. 屈穎妍對67 年的暴徒, 充滿關懷、 體諒, 特別撰文幫他們開脫罪名。
    45 年後, 她說,67 年她媽是工聯會~~~ 背著她~~~~

    所以,對抗議政府的人不存好感。

    她沒有在明報出文章了,沒有人挽留。
    她沒有在浸會有教書,沒有聽聞學生挽留。
    周融撐屈穎妍示威者也寥寥可數。

    我想, 錢應該不做, 但畢竟心應該有點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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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屈穎妍說:
      「你該慶幸身處大學暫時死不了」。

      言語幾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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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呢個毒婦人又係要等天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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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50歲女人, 更年期, 可能還影響精神情緒,
      所以行為可能有點怪誕, 不可思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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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red_yellow

      我摷不到此篇文章, 是否可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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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屈穎妍《爆了大鑊,最大鑊的是你》
      .
      http://kinliu.hk/review/other/3642-100f07d23a3e0b92aed63785e027130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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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在小詩果度睇到你條link,現在有點時間走過來看看先。^_^

    古箏果度,酌情處理樂器果度又真係難搞。又或者,事情起因主要是覺得港鐵人員執行條例時有「不公」的情況,這不是單單一句學生拎著過大樂器「違反條例」就可以執行條例的考量,而是港鐵有沒有對其他人士採取同樣的舉措,在職員前行過都「睇唔到」。

    BTW,今次港大校委會單野,我的感覺是和港視發牌事件中,行政會議以保密制為擋箭牌拒絕向公眾交代原因的「黑箱模式」異曲同工。先例兩年前已開了,今次是第二次,會有第三次嗎?會輪到什麼事情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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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很高興見到你,
      以後保持聯繫呀。

      酌情處理樂器,
      地鐵當局
      其實可以趁機會衡量一下,
      我在上面有詳細一些的回應,
      請參閱。

      至於保密制,
      都要公佈合情合理的否決原因。

      說是「黑箱模式」,
      非常同意。
      只有黑幕重重,
      才會害怕公平、公正、公開。

      香港人再沉默,
      有一天,
      可能會太遲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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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呢篇留言原本在12點左右發了一次,點知轉眼間又係冇影冇蹤,好在我有留底,發多一次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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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完都係冇咗喎,點解呀?太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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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red yellow兄,我前後共發了3次,都係稍縱即逝,唔再發了,麻煩你睇吓撈唔撈得番?得就代我貼出來啦,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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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嘩﹗ 一個又係甘, 2 個又係甘,

      red_yellow 你個 blog 可能涉及政治審查。

      小心﹗ 小心﹗

      刪除
    4. 不是,
      不是,
      只是 blogger 最近十分敏感,
      一見長篇,
      就當是廣告之類,
      擅自刪除,
      但仍在控制版面「留言」一欄中。

      請不要受 blogger這個「烏龍」功能影響心情,
      仍請暢所欲言,
      賜長文以通事理。

      如 blogger 發功而消失不見了,
      請告之,
      會第一時間找回貼上,
      與眾 blog 友分享。

      刪除
  8. 嘩,
    回來見到各位好友到訪,
    而且寫下留言,
    真榮幸呢。
    夜了,
    明天才回覆大家。

    令狐少俠兄,
    請放心,
    已第一時間找到,
    謝謝回應,
    現貼出來,
    與 blog 友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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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係咯﹗ 既然看見我們是這樣湧躍,
      是否應該多些上日誌,
      好讓我們 up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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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衷心多謝捧場呀,
      其實最近見 Rosemary 連翻刊出日誌,
      不敢不出一二篇,
      應和一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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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現在潮流興講「法」,特別是掌權者開口埋口都話要「依法乜乜物物」,要人守法,這本來是好事,但最重要的問題是掌權者要不要守法?執法公平與否?

    以「法」來說,基本法在香港夠至高無上了吧?但白紙黑字寫明的基本法竟然可以由中共官方任意解釋,一紙8.31白皮書就將基本法的規定和承諾推翻,理屈詞窮了就連「立法原意」也搬出來用。當時有最高權力決定「立法原意」的鄧小平都作古了,還好意思用已死之人的所謂原意來作搬龍門的護身符。孰令基本法成了一紙空文?誰帶頭違法?

    2014雨傘運動正是在這樣的情況下迫出來的,說到違法,始作俑者是中共。如果不僅不去追究、批評作俑者,甚至連作俑者是誰也不用理會,只單方面指責運動參與者違法,有失公允。然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句話是否對政府或權貴並無約束力?因為他們比人人更加平等?竊鈎者誅,竊國者侯,如何服眾?寧受任何不公平迫害,決不違法、不抗爭,難道要我們做這樣的順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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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無錯。
      講來講去最衰d 香港吳三桂,
      為個人名利出賣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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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再說執法問題。假若執法不公,用雙重標準執法,法者也,最後只會成為政府欺侮平民、打壓異己的武器。警方如何咬住黃絲帶人士不放,不惜砌假口供釘死人,被法官駁斥的一單單案件姑且不提。眼前最熱門的例子是曾蔭權被控兩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以及涉及在行會未有申報利益。曾蔭權有罪與否由法庭裁判,我不擬置評。我想指出的是,相同標準及要求一樣適用於梁振英及梁系人馬。梁振英收受UGL5千萬港元事件、僭建事件、持有海外公司涉利益衝突事件等,同樣沒有申報利益。還有,發展局長陳茂波囤地及行會成員林奮強偷步賣樓皆無申報利益,卻全部安然無恙,是因為梁振英地位「超然」之故?莫非我們也要接受大陸化的將法律公器私用的「依法治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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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幣在 d 人睇埋西方日報和cctvb, 所以, 好多上述的新聞都只是輕輕帶過。
      睇這些報紙的人講的東西和態度一樣,完全不會想一下。

      看到陳茂波個樣, 真的佩服他和梁特一樣,
      他們一定得閒在家排演。

      最近陳茂波上訴失敗, 維持原判。 嘿嘿﹗ 痛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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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資訊自由,
      非常重要。

      只接觸或只能接觸
      有限或錯誤的資訊,
      可能怎樣努力去想,
      也不容易得到
      比較公允和如實的評論。

      早前大陸有一位網絡作者,
      寫了一篇聽說是「瘋傳」的文章,
      看過後發現,
      他引用了很多中外例子,
      進行論證,
      才得出結論。
      形式上沒有問題,
      只是引用的例子,
      大多錯誤或沒有根據,
      可能大陸現存的簡體字資料,
      相當有限,
      甚至錯誤,
      因此結論無法成立。

      刪除
  11. 對於指責馮敬恩違反保密協議,就更荒謬可笑。在「立場新聞」看到Tang David所寫的一段,我很有同感:「至於窮追猛打港大學生會會長不管保密協議而爆料的,則更加無聊了,一個跟化工公司簽了保密協議的工程師,發現工廠要把劇毒倒入萬宜水庫了,於是向《蘋果》爆料,那你要追究化工公司的責任,還是要咒罵那工程師以後沒有人敢聘請?動動腦筋吧。」

    而校委盧寵茂更粉墨登場親自為我們演出了「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的鬧劇。看完下面他的台詞,此人的無恥可見一斑。

    盧寵茂2013年10月聲明:

    港大校長怎能無知、無能、又無心!

    作為遴選委員會成員,有保密及集體負責協議,不能評論遴選過程及獲提名者,
    但作為港大校友、職員,良心驅使我提出對外國人當港大校長三大基本隱憂:

    無知:對香港,對中國,對亞洲無經驗、無認識,是為無知。
    無能:語言是溝通的重要技能,不懂中文,不能與香港以至內地社會各界溝通,是為無能。
    無心:非為港大放眼世界,只為一己尋覓各洲,是為無心。
    有人指無知是無包袱,無能便無責任,這是對港大以致整個香港及中國的侮辱。
    一個無知、無能、無心的校長,我無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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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盧寵茂最失敗的是插水, 到現在還懷疑真相。
      男人大丈夫, 真的跌倒, 也好快撐住旁邊的人站著,
      那有瞓在地上動也不動﹖

      最近, 他講到問候一事, 或許他真的缺乏別人的關懷。

      刪除
    2. 問候一事,
      也可能是一般會議室常用的「貶低手法」。

      小小添加劑,
      令顏色更灰暗。


      刪除
  12. 盧寵茂2015年10月聲明:

    1. 誠信是人格的基石,以不誠實手段以達到目的,絕不應被縱容,希望同學能反醒。
    2. 我身為港大畢業生,一直在港大任教至今,從五月起接受學術教職員選舉加入校委會,對此任命,只有責任感,絕無權力感。過去幾次校委會議亦感受到其他絕大部分委員的專業及對港大的熱誠,對所有議題,均理性討論,客觀分析,一切以港大長遠利益為依歸。
    3. 作為大學學者,對於,不記名學術或職效評審,理應習以為常,如學術期刋發表研究文章,申請研究課題資助,提名學術獎項,以至職位掉升,皆以此為金標準,以對事不對人的態度,達至客觀而真誠評審。若破壞此制度,只會令一切變得虛偽,成為人情與權力的橡皮圖章。
    4. 期望香港能多一點溝通、理解、團結,少一㸃鬥爭、攻擊、分裂。

    記得有學運領袖曾說過:「生於亂世有種責任。」目睹香港這兩三年來的極速大陸化以及特區政府官員、權貴種種賣港惡行,我的感覺是:「生於亂世有種痛心。」港督彭定康臨別留言,不幸言中:「將來香港的自由,不一定由中國來剝奪,而更有可能是香港一些人自己主動一點點來葬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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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謝謝令狐少俠兄的長篇回應,
      還要分四次,
      費神了。

      已按提示,
      把代貼那篇刪除了。
      .

      刪除
    2. 香港的自由,
      「香港一些人自己主動一點點來葬送」。

      彭定康的判斷,
      十分準確。

      梁振英上台,
      每一天,
      他和他的班子,
      都以「不是理由」做理由,
      在政治 ( 政制改革落三閘 )、
      經濟 ( 香港電視不獲發牌 )、
      教育 ( 港大校委會否決陳文敏擢升副校 ),
      以及其他領域,
      做出
      種種橫蠻荒誕的事,
      同時放出
      那些主動一點點葬送香港自由的人,
      包括專家、學者、「大師」、副教授、愛字頭…,
      出來幫手幫口。

      他們夾手夾腳,
      只幹了三兩年,
      已不是一點點了,
      而是一件件。
      .

      刪除
    3. 向來不喜歡此人, 選舉突然民望逆轉,那也沒話說,
      希望如他自己政見所說,做得好點
      怎知道將香港分化如此,
      直情像文化大革命, 像毛澤東利用群眾, 鞏固自己的勢力。
      可是, 他既不是毛澤東, 香港又不是大陸,而且時代也不同了。

      他那一副戰鬥格, 香港怎攪得好﹖
      如果他再做5 年, 香港衰梗。

      刪除
    4. 要民望受到特區首長重視,
      民意得到充分考慮,
      民生不斷改善,
      特區首長一定要由真正的普選產生。

      無篩選,
      一人一票,
      做特區首長要靠真功夫,
      挑選內閣,
      也不敢揀那些說得出「鉛水對身體有益」的人士出任。

      想連任,
      要靠關注民生,
      靠政績。

      例如多一間積極發展的電視台,
      一方面市民多一些選擇,
      競爭亦會出現好節目,
      「民生的精神層面」豐富了,
      市民當然高興,
      不要說爭選票,
      應說是爭取民心。

      另一方面,
      電視台台前幕後,
      出現成千上百的就業機會,
      電視台的廣告增多,
      製作人員也要增多。
      電視台好看的劇集和節目,
      可以買給大陸和外埠。
      「民生的物質層面」豐富了,
      市民怎會不歡迎?
      民之所需,
      長在心上,
      市民怎會不再投一票?

      講民生,
      就要講民主。
      政治經濟,
      實在不能分割。

      大陸又好,
      港特又好,
      都千方百計阻撓民主,
      原因只有一個,
      『他們』不願意不容許不落實:
      民望+民意+民生,
      成為施政的主流方向,
      即是人民真正當家作主!

      刪除
  13. 回覆

    1. 真係可能政治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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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應該係 red_yellow 政治審查,

      應該解釋一下。

      刪除
    3. 不是,
      亦不敢呢。

      上面有解釋,
      請你看一看。

      刪除
    4. 哈哈!
      不知怎說,老雨是親眼見回應顯現在洪兄的博客上,怎料轉瞬全部消失。
      歌谷另一功能....變魔術....

      刪除
    5. 歌谷
      可能視之為
      一種「保護功能」呢。

      刪除
  14. 回覆
    1. 已迅速找回貼上,
      謹代 blogger 的「烏龍功能」致歉。
      以後如此,
      請通知一聲就可以了。

      刪除
    2. 想來應該是老雨的回應寫得太長,可能超出歌谷訂定字數規限,是老雨違例的過失,甘願受罸!
      還要為太長的回應,有「喧賓奪主」之嫌,向洪兄道歉!

      刪除
    3. 雨兄,
      這裡沒有主客之分呢,
      越長篇,
      越歡迎呀。

      暢所欲言,
      多角度,
      以及從不同立場出發,
      有助於公平與如實的探討。

      只是 blogger 可能有點「過度保護」,
      長一點,
      就要分幾次上載,
      真令 blog 友費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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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古箏真慘,明明多年來都是雅俗共賞,現在卻連一件水貨都不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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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水貨,
      背後是「強」。

      古箏,
      背後是「中華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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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個個集團黑箱作「孽」, 亡無日矣。司馬遷不阿史筆直書事實, 天皇老子也管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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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沒有任何合理原因的否決,
      是濫權行為。

      為了大學的短期及長遠發展,
      黑箱應被打破,
      揭露陰暗的面目。




      刪除
  17. red-yellow,

    敬祝

    闔府聖誕新年快樂﹗萬事稱心滿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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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謝謝,
    亦祝聖誕快樂!
    新年快樂!

    剛由貴 blog 回來,
    啊,好在還是12月25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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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red_Yellow

      謝謝新年祝賀﹗

      而且非常感謝常抽空留言, 真知灼見、 金石良言, 發人深省﹗謝謝﹗

      刪除
    2. 好厲害,
      現在才發現,
      11111!

      也祝
      Rosemary
      新的一年,
      開心如意,
      緊跟時事,
      連環出 post 呢。

      刪除
  19. 既然沒有日誌可說,
    唯有打哈哈說天氣,^.^

    red-yellow
    今天好冷呀﹗去大帽山賞雪了﹖

    不過, 還是不要去好了,
    結冰路面濕滑易生危險, 兼且人多,
    還是躲在家避寒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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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真抱歉呢,
      今天才看到這一篇。

      那一天,
      如果登山賞「雪」,
      下山就算一路高唱《 XXX 進行曲》也沒有用,
      怎樣「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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