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24日 星期一

基本法寫明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還想反口?




 
大陸舊版(1999),香港舊版(2002)





古德明的《何必普選,然後流芳?》提到:

《香港基本法》第四十五條明明寫着行政長官應「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但是,去年十二月,中共清華大學法學院長王振民來港,卻警告香港「慎防患上民主病」;梁振英政府中央政策顧問王卓祺更撰文批評「民主興奮劑」。

又提到: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王磊來港,力言「根據世界各國的規定,普選不等於直選」。那邊廂,香港律政司長袁國強卻說:「香港並非國家,普選毋須符合國際標準。

簡單來說,
王振民、王卓祺、王磊、袁國強,
都是替中共傳聲,
因為中共要反口了。

統治 64 年來,
中共經常反口。

1945615日毛澤東答新華社記者問:
「由此種聯合政府依據民主原則,於全部國土獲得解放之後,實行自由的無拘束的人民的選舉,召開國民代表大會,制定憲法,選舉正式政府。」(1)
 
1944312日周恩來在延安講話說:
「我們認為欲實行憲政,必須先實行憲政的先決條件。我們認為最重要的先決條件有三個:一是保障人民的民主自由;二是開放黨禁;三是實行地方自治。」(2)
 
《新民主主義論》(19401月),《毛澤東選集》第二卷第638頁:
「必須實行無男女、信仰、財產、教育等差別的真正普遍平等的選舉制,才能適合於各革命階級在國家中的地位,適合於表現民意和指揮革命鬥爭,適合於新民主主義的精神。」(3)

《抗日根據地的政權問題》(194036日),《毛澤東選集》第二卷第701頁
「抗日統一戰線的選舉政策,應是凡滿十八歲的贊成抗日和民主的中國人,不分階級、民族、男女、信仰、黨派、文化程度,均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抗日统一战线政权的产生,应经过人民选举。抗日統一戰線政權的產生,應經過人民選舉。」 (4)

內地學者笑蜀主編的《歷史的先聲》一書,
還有更多中共 1949 年前對自由、民主、人權的承諾。

中共 1949 年前大講特講
「自由的無拘束的人民的選舉」、
保障人民的民主自由」、
無男女、信仰、財產、教育等差別的真正普遍平等的選舉制」、
凡滿十八歲的贊成抗日和民主的中國人,不分階級、民族、男女、信仰、黨派、文化程度,均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中共 1949 年奪得政權後,
全部反口食言,
不但如此,
還倒退到比皇帝專制極權更差的地步!
 
極權統治了大陸64 年後的今天,
當然又想在香港反口,
雖然當年在基本法寫了「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
清楚明確,
但仍然想利用曲解「民主程序」和「普選」的含意,
來達到食言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