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5日 星期一

馮敬恩公開了香港大學校委會荒誕的否決理由



一般情況下,
應該守法、守諾言。

但在特殊情況下,
會有不守法,不守諾言的可能,
在判斷這樣的言行
是否可以接受,
應該先要衡量兩個方面。

特殊情況下,
會出現『抉擇的處境』。
第一:「不守法,不守諾言」,輕重到什麼程度?
第二:要達成的目標,緊要到什麼程度?

以下略舉數例。

例一:

有持刀男子,
闖入某幼稚園內,
把老師刺至重傷,
再刺傷多個小朋友,
情況危急,
有一校工,
拿起「水喉通」
扎向該持刀男子的胸部,
令該男子傷重倒地,
其他小朋友獲救,
傷者全部送院。

為了救人,
校工這樣做,
可不可以接受?

例二:

大清帝國末年,
貪腐無能,
孫中山、陸皓東、黃興、蔡元培等大清帝國國民,
組織軍隊,
攻擊直至推翻大清帝國政府,
成立中華民國。

為了民族、民權、民生,
孫中山、陸皓東、黃興、蔡元培等人這樣做
可不可以接受?

例三:

地鐵當局不准學生攜帶古箏上車,
說是違反規定。
但是,
學生把古箏孭在背上,
如果乘客不太多,
大概不會阻礙別人。
地鐵當局應該酌情處理。
一般學生哪有錢
次次僱車,
將古箏送到樂社?

為了鼓勵及支持學生學習音樂
以及陶治性情,
要求地鐵當局酌情,
市民這樣做,
可不可以接受?

例四:

2014年佔中,
進行和平非暴力的雨傘運動,
爭取真普選。
單就佔領了馬路來說,
是違法,
但程度上十分輕微。

香港市民,
為了落實《基本法》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建立民主政制、
三權分立,
確保法治,
保障民生,
才被迫這樣做。

為了保護香港的自由、開放、法治,
香港市民這樣做,
可不可以接受?

最近,
港大校委會否決陳文敏擢升副校後,
會內本科生代表馮敬恩違反保密協議,
開記者招待會,
公開了校委成員「欲加之罪,何患無辭」的否決理由。

為了讓所有香港大學學生,
和全港市民知道荒誕的真相
馮敬恩這樣做,
可不可以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