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欄作者蔣芸在文章中說:
「釋法?釋什麼?
是任意添加任意變動基本法條文中所記載的…」
一針見血!
1990年4月4日,
正式頒佈《香港基本法》,中央承諾:
「高度自治,
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
也承諾:
「行政長官最終達至由普選產生。」「立法會最終達至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
可是,
中央推翻承諾,不容許香港有真正的普選,
令香港政治制度
無法完善,
無法鞏固。
香港現時行政、立法、司法
三方面的情形如下:
行政長官,
由小圈子選出,因此
高度自治的特區行政權,
並未完全建立。
立法會議員,
只有一部分是由地區普選產生,其餘是來自「功能組別」,
因此
高度自治的特區立法權,
也並未完全建立。
司法,
幸承接英治時期的傳統,早已保持獨立,
因此
高度自治的特區司法權,
可以說是完全建立了。
由以上分析可見,
香港政治制度其實未完善,
未鞏固,
三權雖說勉強分立,
但可以隨時崩潰。
必須要
1.行政長官由普選產生。2.立法會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
三權分立,
才可以鞏固。
為什麼三權分立必須鞏固?
因為鞏固的三權分立,才可維持法治,
才能保障人民的自由和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