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極權的政治灌輸,
做足 64 年,
不少人,
受到影響,
對指鹿為馬,
混淆是非的種種說法,
未能充分警剔。
因此
這些人
看到香港市民按照基本法爭取真正的普選時,
往往不顧理據,
甚至不閱讀基本法,
就破口大罵。
現在落了閘,
新的民主運動剛剛開始,
應該討論,
不要大罵,
設法擺脫極權的影響,
為香港人,
也為自己,
爭取真正的普選,
爭取一個能夠保障法治的政治制度。
討論 01
什麼是真普選?
什麼是假普選?
先根據基本法:
第二十六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四十四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由年滿四十周歲,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滿二十年並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
第四十五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
資料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http://www.basiclaw.gov.hk/tc/basiclawtext/
由上述基本法條文,
可以看到
市民在普選中有兩種權利:
a. 被選舉權
b. 選舉權
因此,
普選有兩個部分:
a. 提名
b. 選舉
為了貫徹基本法寫明的「被選舉權」,
所以要「無篩選」提名。
為了貫徹基本法寫明的「選舉權」,
所以要一人一票選舉。
根據基本法,
普選產生行政長官的時候,
上述兩個部分,
即無篩選的提名,
以及一人一票選舉,
兩者都不能缺少。
這就是真普選。
如果提名有篩選,
不容許某些人
成為特區首長候選人,
這就違反了基本法第二十六條和第四十四條。
那麼縱然有一人一票選舉,
仍是假普選,
即不合乎基本法的要求。
真普選,
和假普選,
以合乎不合乎基本法來決定。
再根據中共文獻:《新華日報》1944年2月2日社論。
程翔文章說:
「...香港市民爭取沒有篩選的普選,並不是過分的或大逆不道的訴求,也不是要盲目套用西方的模式。我們所理解的和追求的普選,正正是當年中共所理解和倡議的普選。我們不妨重溫中共當年對真普選的認識和要求是怎樣的。
中共《新華日報》1944年2月2日的社論指出:
•「真正的普選制,不僅選舉權要『普通』、『平等』,而且被選舉權也要『普通』、『平等』;不僅人民都要享有同等的選舉權,而且人民都要享有同等的被選舉權」;
•「廣義地說,選舉權就包括被選舉權在內,有選舉權的運用,就必有被選舉的對像,因而有選舉權存在,就同時有被選舉權存在。如果被選舉權受了限制,則選舉權的運用,也就受了限制」。
•「選舉權是不是能夠徹底地、充分地、有效地運用,與被選舉權有無不合理的限制與剝奪,有著不可分離的密切關係,假使某些人民被剝奪了被選舉權,則有選舉權的人就不能去選」。
•「如果事先限定一種被選舉的資格甚或由官方提出一定的候選人,那麼縱使選舉權沒有被限制,也不過把選民做投票的工具罷了」。
當年中共這些話,同我們今天所爭取的真普選,有什麼分別呢?
請大家注意,當年中共發表這些言論時,第二次世界大戰還沒有結束,聯合國還沒有成立,《世界人權宣言》以及其衍生出來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還沒有草擬,中共就能夠這麼明確精準地界定真普選的涵義,說明什麼是真普選什麼是假普選,中共是一清二楚的。
中共的辯護士老說什麼:“普選沒有國際標準”。
那麼我們就按照中共在1944年自己定義的標準來組織2017年的普選,可不可以呢?
我們今天所反對的,正正是中共在上文所說的“把選民當做投票的工具罷了”。今天中共要實行有篩選的普選,同它當年的認識相比,是明顯地倒退了。如果我們接受這種做法,表示我們也自甘墮落、自甘倒退。這是否對香港好對中華民族好?」
節錄自:
信報論壇 程翔《中間人的努力能成功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