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看一宗大陸2015年判決的「汽車外觀知識產權案」,
想起香港 1857 年的「毒麵包案」。
幾年前,
聽一位本地傳統左派人士演講。他講了一段早年的香港歷史,
說有幾個英國人吃了某店的麵包,
感到不適,
雖然後來醫治後均無恙,
但懷疑有人下毒。
店主張亞林已舉家前往了澳門,
他在那裡被拘捕,
然後遞解回港受審。
律政司親自出馬,
控告他毒害外籍人士。
講者說到這裡,
就沒有再說下去,改說其他的東西。
當時的聽眾,
包括我,都覺得英國人的法庭,
必定「整死」張亞林。
後來閱讀陳文敏的《翰林隨筆
- 在公義的路上反思》,
竟然發現那位講者,
刻意略去了「毒麵包案」的後半部。
實際情形是,
法庭堅持案件「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的原則,結果全由外籍人士組成的陪審團,
以五比一,
裁定罪名不成立,
當庭釋放。
後在某些外籍人士的壓力下,
政府再逮捕張亞林,
但今次,
竟是律政司
質疑港督下令逮捕張的合法性。
最後倫敦介入,
釋放張亞林,要他離境,
事情告一段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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