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提名委員會,
在基本法中沒有先例,
也沒有「落三閘」式的規定,
港人可以設計提名委員會的構成和運作方式。
B
提名委員會的構成和運作方式,
應該以體現平等普及的「被選舉權」為目標,
因為基本法第二十六條及第四十四條有規定:
1. 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由年滿四十周歲,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滿二十年並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
除了這幾點之外,
再沒有其他規定,
由此可見,
被選舉權是平等普及的。
C
提名委員會的構成和運作方式,
也不可以違反以下這兩個原則:
1. 有廣泛代表性
2. 按民主程序提名
因為這是基本法第四十五條所規定的:
「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
D
人大常委落了三度閘:
1
提名委員會的構成,
要和以前小圈子選舉的「選舉委員會」的四大組別一樣。
要和以前小圈子選舉的「選舉委員會」的四大組別一樣。
2
合資格市民要獲多於 1/2 (601個) 提委提名方能成為候選人。
這比以前嚴苛得多。
2012年小圈子選舉的「選舉委員會」
只要獲得 1/8 (150個) 選委提名便能成為候選人。
3
候選人數目嚴格限制,必須為 2-3 人。
這也比以前嚴苛。
2012年小圈子選舉的「選舉委員會」候選人數目最多可至8個。